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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豫国税发〔2017〕55号
2017-06-14

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豫国税发〔 2017 〕 55 号

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,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7 〕 41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河南省国家税务局

2017 年 6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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